條款與細則

住宿條款
  1. (適用範圍)
    1. 本飯店與住宿者簽訂之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均以本條款規定為準;未載明事項則依法律法規或一般公認慣例辦理。
    2. 本飯店於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縱有前項規定,該特別約定仍應優先適用。
  2. (住宿契約之申請)
    1. 凡接受住宿費用(原則上參照別表第1之基本住宿費率)並欲向本飯店提出住宿契約申請者,請向本飯店申報下列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其他酒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者於住宿期間提出延長住宿,超過前條第2項規定之住宿天數時,本飯店將視該申請為提出時點之新住宿契約申請予以處理。
  3.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1.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申請時成立。但本飯店能證明未予承諾時不在此限。
  4.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1.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下,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1. 第3條 住宿申請未依本條款辦理時。
      2. 因客滿而無空房時
      3. 當住宿者被認定可能從事違反住宿相關法令規定、公序良俗之行為時
      4. 當欲住宿者明顯可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5. 當住宿方面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7. 當欲住宿者為泥醉者等,且被認定可能對其他住宿者造成顯著困擾時;或住宿者已對其他住宿者作出造成顯著困擾之言行時。
      8. 當住宿者或申請者被確認為暴力團成員、暴力團相關團體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9. 當曾因付款不良、行為不良而遭退館的使用者提出申請時
  5. (住宿者之契約解除權)
    1. 住宿者可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 本飯店若因住宿者自身應負責任之事由而解除住宿契約全部或部分時,將依附表第2所列規定收取違約金。
    3. 若住宿者未事先聯繫本飯店,且於住宿當日22時(若已事先明示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點過後2小時)仍未抵達,本飯店將視同住宿者已解除住宿契約並據此處理。
  6. (本酒店之解除契約權)
    1.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時,得解除住宿契約。
      1. 當住宿者被認定可能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已實施該等行為時
      2. 當住宿者明顯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3. 當住宿方面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4.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5. 住宿者若出現酩酊大醉、放聲高歌,或對其他住宿者造成滋擾行為、可能造成滋擾行為時,或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作出造成滋擾的言行時
      6. 在寢室吸菸、破壞消防設備等,或違反本飯店規定之使用規則禁止事項(限於火災預防所需之規定)時
      7. 當住宿者或申請者經查證為暴力團成員、暴力團相關團體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7. (住宿登記)
    1. 住宿者請於入住當日,於本飯店櫃檯辦理下列事項登記。
      1. 第7條 住宿者之姓名、住址、職業
      2. 外國人除上述文件外,還需提供國籍證明及護照掃描件
      3.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8. (關於客房的使用)
    1. 住宿者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時至次日上午10時止。惟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
    2. 五歲以下兒童可免費入住,惟須使用現有床鋪。但此情況下恕不提供備品。
  9. (遵守使用條件)
    1. 住宿者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另行訂定之使用條款。
  10. (費用支付)
    1. 住宿者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明細及計算方法,依別表一所列規定辦理。
    2. 前項住宿費用等之支付,請於住宿者抵達時或飯店提出請求時,於櫃檯以現金、信用卡或其他替代方式辦理。
    3. 本飯店於提供客房供住宿者使用且客房已可供使用後,即使住宿者未實際入住,仍須收取住宿費用。
  11. (本飯店之責任)
    1.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契約而對住宿者造成損害時,應賠償該損害。惟此非歸責於本飯店之原因所致者,不在此限。
    2. 本飯店雖符合消防法規定之防火對象物定期檢查標準,為因應火災等突發狀況,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12. (無法提供已訂購客房時的處理方式)
    1. 當本飯店無法提供旅客已訂約之客房時,應徵得旅客同意,盡可能安排其他具備相同條件之住宿設施。
    2. 本飯店於前項規定外,若無法為旅客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應向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之保證金,該保證金將充作損害賠償金。惟若因非本飯店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提供客房時,則不予支付保證金。
  13. (住宿者之行李或隨身物品保管)
    1. 恕無法於住宿者入住日期之前代為保管行李。
    2. 住宿客人退房後,若遺留行李或隨身物品於本飯店,本飯店將予以處理。惟現金、貴金屬及其他貴重物品,將自發現日起保管七日,期滿後移交至最近之警察署等機關。
    3. 前兩項所指之住宿者行李或隨身物品保管事宜,本飯店之責任應參照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14. (停車責任)
    1. 本飯店對停車場內外發生之任何糾紛概不負責。
  15. (住宿者之責任)
    1. 若因住宿者之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飯店遭受損害時,該住宿者應向本飯店賠償其損害。
使用規則
為確保貴賓享有安全舒適的住宿體驗,本飯店依據住宿條款第9條訂定下列使用規則,懇請惠予配合。若未能遵守本使用規則,將依住宿條款第7條第1項規定,拒絕提供住宿服務或使用飯店內各項設施。另請注意,因違反本使用規則所導致之事故,本飯店恕不承擔任何責任。
  1. 抵達後請立即確認懸掛於客房入口門後方的避難路線圖,以及各樓層的緊急出口位置。
  2. 館內全面禁煙。僅限於設置有菸灰缸的戶外區域吸菸。
  3. 請勿在客房內進行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
  4. 下列物品可能造成其他顧客困擾,恕不接受攜帶入內。
    1. 動物、鳥類
    2. 火藥、揮發油及其他易燃、引火性物品
    3. 散發惡臭之物
    4. 超過常理的數量之物品
    5. 依法禁止持有之槍砲、刀劍、興奮劑類物品
  5. 非住宿者一律不得進入本飯店。
  6.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住宿,除非獲得監護人許可,否則恕不接待。
  7. 請隨身攜帶住宿期間的現金及貴重物品。若發生客房內貴重物品遺失或遭竊之情況,本飯店概不負責。
  8. 恕不接受於客房及櫃檯區域進行營業行為(包括作為事務所/營業場所使用,以及向訪客/住宿者提供服務)。
  9. 酒店內禁止向其他客人進行廣告物分發或物品銷售等行為。
  10. 禁止賭博及其他破壞風紀、造成他人困擾之行為。
  11. 關於館內各項設施及物品之注意事項
    1. 請勿將其用於該目的以外的用途
    2. 請勿將物品帶出飯店
    3. 請勿移動至其他地點或進行加工處理
  12. 酒店內外各項設施、備品之污損、破損、遺失,將按實際費用收取。
  13. 恕不接受來自酒店外的外出按摩等訂單。
  14. 請注意,未經許可將酒店內拍攝之照片用於商業目的公開,可能面臨法律追究。
別表
別表第1:住宿費用之計算方法
(第2條第10條第1項)
住宿客人支付的總金額
使用費用(1)
■使用費用+稅金
別表第2:違約金
(第5條第2項)
收到取消或減少房間通知之日
■無住宿 100% ■14天前:100%
※上述「%」係以住宿費用每晚總額為基準計算・連續住宿時將按每日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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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4-0051 北海道虻田郡俱知安町北1條西2丁目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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